第496章 牵头完善重大外资项目安全审查办法

科瑞斯项目引发的“涟漪”在多方努力下逐渐平息。

投资方开始务实沟通,舆论趋于理性,但江辰的思考并未停止。

周五上午九点,他召集政策法规司、外资司、国际合作司负责人开专题会。

会议室白板上写着:“科瑞斯项目案例总结与制度完善”。

“善弈者谋势,不善弈者谋子。一次成功的危机处置,其最大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单个问题,更在于建立防范同类问题的长效机制。”

江辰开门见山:“科瑞斯这个案子,我们投入了大量行政资源,顶住了内外压力,最终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妥的处理方案。”

“但这个案子也暴露出现行外资安全审查办法存在的不足。”

他示意政策法规司司长汇报。

“主任说得对。”政策法规司司长调出PPT,“现行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》已实施三年,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通过科瑞斯案,我们发现几个突出短板:”

“一是审查触发条件不够精准。‘可能影响国家安全’的表述弹性较大,容易产生认识分歧,也易被误解为随意性。”

“二是审查程序不够透明。哪些情况会启动审查、审查标准是什么、预期时限多长,规定相对原则,市场主体难以预期。”

“三是风险类型覆盖不够全面。对科瑞斯案中出现的‘技术来源争议风险’、‘产业链冲击风险’、‘生态安全风险’等新型风险,缺乏明确界定和评估指引。”

“四是部门协同效率有待提升。多头管理、职责交叉现象依然存在,影响审查效能。”

外资司司长补充:“从营商环境视角看,模糊地带越多,自由裁量空间越大,越容易引发市场疑虑。我们需要更清晰、稳定、可预期的规则。”

“立规明矩,贵在精准。好的制度如同精准的导航,既标出禁区,也指明通途,让行者安心,让监管者有力。”

江辰点点头,目光扫过全场:“一个问题解决了,就要趁热打铁,把解决这个问题的经验,转化为不再产生类似问题的制度。”

“我提议,以此案为契机,立即启动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》的修订完善工作。”

他明确修订原则:“要坚持三条:一是坚持底线思维,保障国家安全是根本,绝不能含糊。二是坚持法治思维,于法有据,规则透明,稳定预期。三是坚持系统思维,将‘放管服’改革要求与风险防控有机结合。”

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,而可操作性是执行的前提。”

会议决定成立由江辰担任组长、各相关司局参加的修订工作专班。

“此次修订,要着力实现‘四个明确’。”江辰部署具体任务。

“第一,明确审查范围。采用‘负面清单+风险提示’模式,列出明确需要审查的敏感领域清单,同时对清单外但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新业态、新模式,建立风险提示和会商机制。”

“第二,明确审查标准。细化‘国家安全风险’的考量因素,如技术安全、数据安全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、生态安全等,使审查有章可循。”

政策法规司司长认真记录。

“第三,明确审查程序。建立‘分类分级’审查机制。对一般项目简化流程,提高效率;对重大敏感项目,严格程序,明确时限,避免久拖不决。”

“效率与安全并非必然对立,科学的程序设计可以实现二者统一。”

“第四,明确协同机制。建立由发改委牵头,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高效联席会议制度,明确主责部门和配合部门的职责边界,形成监管合力。”

国际合作司司长提出:“修订中是否需要考虑与国际规则接轨?”